新安热线  2007年起,合肥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办法》)。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三个办法》进行了更新修订,除了有房有车不得申请廉租房的变化外,此次修订还规定,受理和初审工作将交给熟悉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基层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变化一:先由社居委和街道把关申请


  和以前先在区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再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批的程序不同,现在要想申请廉租房必须先过社居委和街道这道关,也就是将受理和初审工作交给最熟悉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基层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


  此次修订还要求社居委组织群众代表对申请家庭进行群众评议,并附评议记录,是否符合条件由最熟悉情况的邻居先把关,避免“熟悉情况的管不到,管到的不熟悉情况”,遏制可能出现的“非保得保”和“恶意骗保”现象。


  变化二:收入证明由区民政人社部门核定


  出示收入证明是廉租房申请必备条件之一,收入超标就无法申请廉租房或者享受廉租房补贴。《三个办法》修改后,将原来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的方式予以核定修改收入,改为由区民政(人社)部门负责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调查、核实、认定。


  变化三:有房有车、子女留学不得申请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不得申请范围:拥有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等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等不得申请廉租房。


  对已配租家庭不符合条件的,增加退出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旦不符合条件,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将出具书面收回廉租住房通知书。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型同区域市场租金计租。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保障对象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保障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变化四:后期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


  和新建商品住房一样,廉租住房小区一样实行物业招投标方式委托社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尽可能聘请廉租住户从事简单的保洁和秩序维护工作,为廉租住户提供基本就业岗位。


  遇到需要维修的地方,可由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维修计划,维修实现限额委托招投标管理,并由市财政审核、审批、拨付。


  申请廉租房程序


  向社区居委会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并第一次公示→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人社)局等部门复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终审并第二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保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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