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年内施行,1998年9月13日公布的《合肥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今天至2月6日,合肥市法制办就《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想参与,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或合肥市规划局网站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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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子隔成多个小间出租,房东可能面临最高1万元的处罚。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之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租房税”并未涉及。《意见稿》规定,房东租房需要向街道一级政府报备,未报备的可能面临最高1000元处罚。
【“包租婆”请关注】
出租违法建筑最高可罚3万
《意见稿》规定五种情形不得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责任条款中,房东如果违反了这五条,可能面临处罚。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出租“鸽子笼”最高罚万元
“鸽子笼”不得出租,被单独作为一条列出。其中规定,房东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 《意见稿》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包租婆”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处罚也是相当严厉。 《意见稿》规定,出租人违反此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租房未报备处千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明确,房东要将承租人及承租房屋的同住人信息,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如果违反这一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租时,房东也必须去办理备案,不备案的也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委托给租房中介机构代为租赁,则由中介代办备案手续。
据了解,我省刚刚出台的“暂改居”新规中,也有要求房东向公安机关申报承租人信息的规定。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房东既要向公安机关申报,也要向政府申报,并且未向政府申报承租人信息处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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