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电动车快捷方便,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由于电动车不购买交强险,事故后造成的危害往往更甚于机动车。且看小小电动车如何给两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
【典型案例】合肥一瓦工骑电动车撞人被法院判赔119万
平日老实憨厚的于某以瓦工为业,出去工作时就将所需的设备放置在自己的电动车上,为了赶工常常超速行驶,在道路上随意穿行,于某虽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一直没有放在心上。
孰料一日飞来横祸,2011年11月14日,于某沿合肥市四里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大房郢水库附近处,在超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张某时,其车后架横向捆绑的瓷砖切割机撞到张某,致其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但仍留下了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状态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遗留部分颅骨缺损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灾难并没有因此画上句号。张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家庭本就不富裕,遭遇横祸后更是负债累累,无法维持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甚至连生活都成了问题。而于某也是家境贫寒,手里拿不出钱来赔偿。无奈之下,张某亲属于2012年8月以张某名义就民事赔偿部分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于某赔偿各项费用高达200多万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张某受伤,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于某应当对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张某受伤后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发生费用119万余元予以支持,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电动车车主也需具备投保意识
近年来,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呈逐年递增态势。据合肥交管部门统计,截止2012年12月,合肥市已上牌的电动车保有量达44万余辆,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非机动车事故60%以上。
电动车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车速过快、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小时,整车重量不应大于40kg。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时。而实际生活中,电动车超标、改装现象并不鲜见,超速、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规行为更是比比皆是。和机动车相比,电动车的制动能力和对驾驶人的安全保护较差,一旦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由于电动车目前没有强制保险制度,虽有电动车商业保险,但多数车主也没有投保意识,因而在发生事故后,只能由车主自身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由于电动车主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出现如上述案例中的巨额赔偿情况,往往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给事故双方家庭都带来极大困扰。
法官提醒各位电动车主,交通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在骑电动车出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为自己的爱车买份保险,以免发生事故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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