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合肥的张先生自认发现了银行贷款合同里的“猫腻”,在与银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庐阳区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受理,拟开庭审理。
2011年2月份,张先生在合肥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年3月,张先生和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张先生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25万元,双方约定20年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需还款1581.62元,随后张先生开始还贷。同年12月,张先生发现自己的贷款合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标明: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涉及一个月偿利息的利息问题,每月偿还总贷款的100元利息钱,这100元在银行里二次生成的利息,对于银行来说是无偿得到,对于贷款方来说,是无偿付出。”张先生说。
张先生细算后发现,自己将多支付近5000元给银行。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他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目前,帮我代理此案的律师是免费代理,我希望通过自己的维权来唤起广大贷款族对这类‘霸王条款’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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