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房奴”张先生认为自己与银行所签订的房贷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地方。为此,较真的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我想通过自己的维权行为争取让银行将不当得利返还给房奴、车奴们。”


  签房贷后发现多还款


  2011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3月,张先生在一家银行用公积金贷款25万元,分20年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需还款1581.62元。


  2011年12月,张先生在经过认真研究和精密计算后,觉得自己的房贷合同条款之间有矛盾之处,而且银行多扣了还款。张先生称,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第37条第1款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是4.5%”,但合同第41条第1款又标明“贷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


  “这两条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据我计算,按照后一项条款执行,实际有效年利率为0.04594,大于合同第37条约定的年利率0.045。这主要是银行没有考虑按月偿付利息的利率。”张先生认为,这个差别虽然细微,但乘以总贷款额和长达240个月的还款期,自己将多支付近5000元给银行。根据张先生的计算,房贷者按月还贷款,月利率与年利率的关系应当为:月利率=(1+约定年利率)开12次方-1。


  一纸状书诉诸法院


  张先生就此问题向银行和消协等部门进行反映,但一直没有反馈。为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据了解,庐阳法院已受理了张先生的诉状,并将于2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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