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规定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这条规定在《办法》中取消了。
《办法》中,还新增“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
持居住证或可享保障房
《办法》中关于居住证持有者享受哪些“权利”的相关规定变化较大。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逐步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业扶持、职业教育补贴、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权利。
此外,省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细化“权利”问题,与《办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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