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常需乘坐飞机出差的朋友们,可能会经常碰到航班临时取消的状况,虽然会给旅程带来不少麻烦,但不一定会有人像在合肥工作的张先生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向某航空公司索赔81元。12月19日上午,小编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航班临时取消免责书激怒乘客


  2012年的6月,张先生通过某航空公司的代理售票处订购了合肥飞北京的航班。乘机当天,张先生到达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机场工作人员告知该航班取消,并向张先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航班由于“公司计划”取消。


  张先生向柜台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张先生填写《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并要求张先生签字,张先生倍感愤怒。


  张先生认为:航空公司单方取消航班,直接损害了其利益,又因航空公司未作任何事前通知,导致其无法知情并适时调整行程,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事后,航空公司要求签署《非自愿弃乘补偿及免责书》,更加伤害了其人格尊严,航空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故愤而起诉,请求判令航空公司因其侵害消费者权益赔偿经济损失81元(其中交通费80元、误工损失1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判定航空公司侵权赔偿乘客81元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解称:张先生通过电话平台订购了航空公司的的机票,订票的前一天,因天气原因造成第二天航班飞行任务的飞机延误,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应规定,后期航班按照先后顺序进行补班飞行,造成航班无运力(即无飞机)执行运输任务。


  张先生乘坐的航班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运力承担相应运输任务而取消的。由于张先生是通过代销商购票,代销商未将其信息告之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只能将相关通知告之代销商。由于代销商未及时通知,造成张先生在航班当日前往机场。对因此造成张先生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


  12月19日上午,小编从包河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购买航空公司机票,双方即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无论何种原因取消航班,张先生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但航空公司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等要求,从而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


  对此,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应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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