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一对情侣差点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结果却因为琐事没结成,那礼金是不是需要返还呢?12月13日上午,在肥西法院,两家为了彩礼钱的归属闹到了法庭。


  家住肥西的小山今年26岁,眼见着到了适婚年龄,在家人的张罗下,村里的媒人为其介绍了邻村的小琳当朋友,两人年龄相当,在家人的催促下,一个月前,两人就按照农村的风俗订婚了。小山为小琳置办了“三金”,而且给了女方家50000元的彩礼钱,为了操办婚礼,男方家又花费了2万多元。原本以为婚就可以结了,可是没想到的是,就在结婚前一天,因为酒席摆设的一些琐事,两家发生了纠纷,双方亲戚甚至还动起武了。最后是两败俱伤,这对情侣也因此事反目。


  婚没结成,钱不能打了水漂,小山向女方家索要彩礼和婚礼酒席钱,小琳家矢口否认自己收到过这些钱,索要未果下,小山把小琳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官能够依法解决自己的婚约纠纷。


  在庭审中,小琳未出庭,而是委托自己的哥哥和母亲参加了庭审,他们对于男方提出的要求全盘否定,庭审中,双方为了彩礼钱争得面红耳赤。


  庭审结束后,法官咨询双方的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双方都表示同意,经过法官做工作,男方主动让步,表示放弃法律不支持的要求女方返还操办婚礼的花费,女方也同意将彩礼和“三金”钱返还给男方。两家产生的纠纷一笔勾销。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程磊、杨赛君)


  法官说法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其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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