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大学室友相聚,无酒不欢,但是喝高了之后出车祸,却让一对“好哥们”成了对簿公堂的仇人。日前,包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发生的官司,原告朱某与室友傅某聚会吃饭,饮酒过度后骑车摔伤,险些丧命的朱某将在酒桌上频频劝酒的傅某告上法庭索要24万元赔偿。
室友聚会醉酒人骑车摔倒
据了解,傅某与朱某系大学期间同一寝室同学,关系较好,平时常在一起喝酒,因此傅某知道朱某酒量不错。
2011年1月14日晚,朱某受傅某邀请到合肥包河区某酒店与傅某一起就餐。就餐过程中朱某一直喝白酒,傅某一直喝红酒。
白酒喝得快没有的时候,傅某称为“哥哥”的男子受傅某之邀来到酒店,之后傅某又开了一瓶白酒,并频频劝酒,让朱某多喝点。白酒喝了大半瓶之后,已经喝高了的朱某与傅某“哥哥”又喝了几瓶啤酒。
三人喝到22时许,在酒店分手,朱某骑电动车回家,在合作化路与休宁路口,朱某骑电动车撞到路边石阶,摔倒受伤。事发后,朱某被送住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为脑创伤后半植物人状态、脑外伤后癫痫等。
伤者告劝酒人索赔24万
伤者朱某认为:傅某的劝酒行为与朱某发生事故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当晚,傅某有义务将朱某安全送回住处,但是傅某在明知朱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让朱某一人骑电动车回家并导致摔伤。傅某对朱某摔伤的人身损害有过错,除去朱某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外,傅某也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要求赔偿24余万元。
傅某则认为:自己当时多带酒并不是要朱某全部喝完,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知道能喝多少酒。自己未对朱某劝酒,对朱某所受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包河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酒量量力而行。其在喝了较多酒的情况下,应选择安全的方式回家,应该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因其疏于选择以安全方式回家、防范酒后驾车的风险,最终因自身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而受伤,因此应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尽管傅某知道朱某酒量尚好,但两人在分手时,傅某已经知道朱某喝了较多的酒,傅某此时应尽到如何让朱某安全回家的注意义务。因此傅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是朱某身体受伤损害后果的间接原因,对朱某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在核定朱某损失后,判决傅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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