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解除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在公交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将处10~50元罚款。昨日记者获悉,《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即将实施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重申了要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同时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2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解除扣押后,执法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不认领或难以查明当事人的,执法部门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对公共汽车的服务设施、驾驶人员、线路运营期限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司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违者罚款50~100元;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或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者罚款10~50元。
客运经营者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客运活动的,按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公共汽车客运路线运营许可证。未取得运营许可和运营线路运营许可就从事运营的,责令停止营业,处3~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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