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本市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按照企业办法


  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转制后原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按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单位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可建立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保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按比例提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转制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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