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吴与同事罗昕、徐斌辉承包了中建五局下属的中建建筑设计院的设计室。三人各占该公司1/3的股份。协议规定,如果业务来自其中一方,再按项目实际收费的10%给予其业务费。两年之后,因承接对资质要求更高的业务,3人改承包长沙市建筑设计院的设计一所。


  检方指控,吴利用顾的职务之便,为吴的承包团队介绍了中南摩尔国际商城等18笔房地产项目设计业务,共收取业务费共计204万余元,且顾对相关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关照、帮忙,二人构成共同受贿罪。


  起诉书指出,大多数时候,是开发商得知吴做设计后“主动”找到吴请她帮忙设计。有两次则是顾带妻子一起参加饭局,席间,顾再帮她承揽业务。有时,开发商在项目报建后才了解到吴是搞设计的,就把项目第二期或者最后几栋交由吴做,以便请顾对项目余下部份的报建给予关照。


  有一次,一个楼盘的项目最初规划方案是湖南省有色金属设计院在做,但该项目第一次在长沙市规划局审批时未获通过,为此,开发商把项目转交给吴做,最后该项目在提高容积率等方面得到了顾的关照。


  18笔设计业务费如何定性


  然而,2012年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中,仅认定了检方起诉的这18笔设计业务中的湘林小区项目、武广高铁湖南八站商业消防设计项目两起为共同受贿,涉及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判决书中指出,顾湘陵夫妇在上述指控中有违法所得191万余元。两项相加,与检方起诉的收取业务费共计204万余元完全相符。


  湖南律师罗秋林向记者指出,这样的判决是法院的一个“折中”处理,即认定有“违法收入”,但不确定其来源与顾湘陵的职务关系。


  去年12月24日,衡阳中院对顾湘陵及其妻吴利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宣判,顾湘陵一审获无期,吴利君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顾湘陵案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认为顾湘陵、吴利君共同收受的18个业务中的设计业务费也算受贿。因为顾湘陵均知情,其中绝大部分项目顾湘陵还给予了实质性关照。同时,顾湘陵、吴利君在这一受贿行为中,各有分工,缺一不可,因此均应认定为主犯。


  罗秋林律师说,根据去年国家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1万元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顾案中的涉及人员理应循此办理。如二审判决采信了检方的抗诉理由,很多相关人员都要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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