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正义虽然迟到了,但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3月20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悄然举行。在张辉、张高平(张辉叔叔)陈述了10年的冤屈之后,浙江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员发表了上述对该案的“综合性意见”。


  然而,正义来得太迟了,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地迟到了七次。


  2003年5月


  没有物证的奸杀案


  杭州警方未重视“时间误差”;一审检方未将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003年5月,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冤案本可避免。


  来自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的一份“办案经过”显示,张氏叔侄被锁定为疑犯,始于他们对案发当晚与死者分别时间的回忆。


  经警方查证,死者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时间为5月18日23时35分许,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分析认为,死者死亡的时间应在“两小时之内”,即5月19日1时35分之前。


  但张辉、张高平首次被警方询问时,曾表示直至19日凌晨2时30分死者下车前,三人一直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实,有重大嫌疑”。 然而,2011年11月早报记者翻阅尘封8年的案卷时,发现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关于该案死者“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的文字材料中,竟有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的表述。对这一直接影响侦查方向的重要表述,杭州公安机关没有引起重视。


  侦查过程中,警方也未找到任何直接或间接可以证明张氏叔侄作案的物证。死者阴道内未发现精斑,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毛发;张氏叔侄身上也没有与死者肢体接触的痕迹;被认定为作案现场的载重卡车上,也没有找到任何痕迹物证。


  相反,从死者指甲中提取的唯一物证——混合DNA样本,甚至直接排除了张氏叔侄作案的可能——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该DNA为死者与另一名男性的DNA混合而成,“排除与张辉、张高平混合形成的可能。”


  尽管如此,通过狱侦耳目袁连芳等人的威逼利诱,警方顺利取得了张辉、张高平的认罪材料,检察机关在“退侦”两次并未获得新证据的情况下坚持起诉,法院在既无物证也无直接人证的情形下,一审判决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一审之际,杭州市检察院并未将这份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的DNA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直到张高平的代理律师王亦文据理力争,才得以呈堂。


  2004年10月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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