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飞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吴飞认为,建设银行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吴飞坚持这样的观点:


  建设银行在客户与其签约订立开户申请表时,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内容属于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吴飞向法官陈述说,自己去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网点填写开户申请表时,鉴于在招商银行有过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历,知晓那家银行的短信通业务不收费,为此特意问建设银行网点的办事员开户后是否要有短信收费,对方回答说没有。


  法官就建设银行对短信收费是否有公示以及公示方式等细节询问两被上诉方,记者听到其回答是,建设银行各业务网点都放置有印制的价格表,内容很详细,可供每位前去办理申请的客户查阅。


  上诉人吴飞当即提出,被上诉方提交法庭的那本价格表册子的封面上印有“2012年”字样,而自己填写的申请表是在2011年7月。两被上诉人就此向法官解释说,那份价格表虽然是后来印制的,但与先前的内容一致,仅仅因为年份而更换。


  上诉人吴飞在庭审结束前重申诉讼请求时表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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