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北京律师吴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记卡纠纷案,今天14时4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


  庭审历经80分钟。临近庭审结束,审判长询问上诉人吴飞是否同意调解,吴飞表示不同意调解。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2012年3月27日,吴飞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发诉讼的缘由要从2012年农历正月初二这天说起。当天,吴飞正在贵州老家过春节,其手机接到从北京发来的一则短信。来自建设银行95533客服号码的这则短信通知吴飞,因该银行当月收取短信服务费划扣其两元人民币。


  吴飞对此十分诧异,他仔细回想2011年7月24日前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下属网点办理储蓄卡的全过程,尽管自己签署了具有格式合同内容的申请表,但没有记起看到事先约定短信收费的内容。吴飞说,他确实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短信通三项服务内容。但当时对方明确告知不收费。


  吴飞向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核实情况,明确提出应取消这项收费,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在电话中回答说,这项收费有依据,对他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


  过完春节,吴飞返回北京,他一次次问询相关情况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吴飞在办理建设银行网银业务时,签署了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客户同意承诺遵守“储蓄管理条例”、“客户开户须知”以及监管有关部门和银行有关个人业务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文件……虽然吴飞否认其签署申请表时看过以上内容,但在其签名处有一行明显字体写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客户确认内容和银行记录栏所打印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内容”,具有明显的提示作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飞的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是否明示价格


  一审败诉后,吴飞不服判决,于今年1月4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开庭前,记者对吴飞进行了采访。


  提及签署申请表一事,吴飞解释说,建设银行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确实打印着如下文字:“……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但是,吴飞认为,申请表上的这些文字字体特别小,他在填写申请表时的确没有注意到。至于那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则至始至终没见过,直到一审开庭经由被告方提交给法院,他才在法庭上看到。


  “一般人的肉眼如非借助放大镜等工具,阅读几乎不可能,而被上诉人以这种方式记载,其心理动机是不愿意让储户看清。”吴飞把这句话写入民事上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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