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使用个人敏感信息须获得主体授权,安全风险较高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儿童化妆品不宜用美白等功效的成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等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今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最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亟待立法保护。由工信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指南》旨在遏制信息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
据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明确将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该法令仅将犯罪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未对下游违法企业或法人提出严格的处理意见。
《指南》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
《指南》还指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此外,《指南》还给个人信息使用设置了“需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用后要删除”三重保护。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4个等级
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该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规定》要求,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规定》指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未经授权,调查人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渔船事故调查 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规定》提出,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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