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方面,上述浙江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知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单独开展要约;企业工会组织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企业方要积极应约;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要约。“若企业主收到要约书20日之内不给予书面回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拒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上级工会要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提请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当上述法规的推行受阻时,工会便发挥“扫雷”的作用。比如按政府要求,所有在华企业必须在3年内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一些世界500强在浙企业认为,其人力资源薪酬制度是全球统一的,在浙江省单独建制必须要总部批准。另一些民营企业老板一开始拒绝建工会,工会建起来后又不理解为什么要签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吴海瑜把这些企业称为“硬骨头”,“它们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会只好一次两次三次地去做工作,一遍遍交涉,说服他们遵守法律。”
在浙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三方四家”,即代表政府方的人力资源与社保局,代表职工方的各级工会,以及代表雇主方的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合会。早期在一些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合会未建立的地区,代表雇主方参与协商谈判的,则是政府部门中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简称经信委)。
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设之一。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理论上工资增长是企业本身的事情,政府能做的比较少,但问题在于工资增长机制是与工人自发组织相联系的,而我国企业的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也没有形成谈判机制。
这使得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建立,不得不依靠政府力量和半官方性质的外部工会组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协商可能会脱离其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初始涵义。
“国外的集体谈判是自发的,我们是自上而下、强势推行,协商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政府在跟企业谈判,行业协会由政府代表,行业工资标准是政府的意思。实际上是政府的意志以集体协商的形式表现出来,政府的着眼点是为了协调收入差距过大和劳资矛盾。”一位长期研究国内工资集体协商的学者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跳蚤场”安稳了
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一大成效是稳定了“无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个地方一个行业统一工价,工人就不再跳来跳去。
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使工资集体协商在浙江省的发展“势如破竹”。省总工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浙江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11万份,覆盖企业26万家,涉及职工1337万多人,几乎占到浙江省就业人口的40%,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这是个惊人的超高覆盖率。
浙江的独门利器,是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性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这一机制肇始于温岭市。
2003年,为解决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的无序竞争、企业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工人频繁跳槽等问题,温岭在这一行业试行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随后,温岭市又继续在全市的泵业、注塑、鞋帽、轴承等行业组建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2007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浙江温岭巿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主要做法》上批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浙江省开始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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