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格局


  “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政府在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内部的整体统筹,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各层次的沟通协调。”这一新的立法工作格局得以正式确立,被众多代表看作是本届人大立法工作的最大收获。


  为什么立法,为谁立法,是立法工作的价值观问题,决定了立法工作的基本方向,体现了立法的价值追求,是检验立法质量的根本标准。长期以来立法需求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管理工作的需要,立法往往是为政府部门推动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立法的情况难以避免;但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了推动部门工作而立法的价值取向显然已经不符合新形势的需要。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09年4月的立法工作座谈会以及当年年底召开的市委三次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都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


  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首都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选择立法项目;通过专委会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审议,严把立法质量关,保障正确的立法方向,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26项,对于保障首都科学发展,保障人民共享科学发展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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