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欲膨胀,挪用公款又贪污


  正如多数贪官一样,起初朱、廖两人收受别人钱财时还感到害怕,夜不能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收钱次数的增多,送钱人范围的扩大,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熟人也好,陌生人也罢,只要你有求于我,一概来者不拒,并想点子捞钱,除了受贿,朱某还伙同廖某某不惜通过贪污和挪用公款来满足其难填的欲壑。


  2010年,朱某安排石坝镇原财政所副所长万某某(另案处理)


  和资金会计袁某某(另案处理)将2009年午季小麦政策性保险理赔款35万元做假账支出后作为“小金库”使用;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万某某为了能得到镇领导的关照,分别送给朱某现金计7000元,廖某某现金计5000元,为了让下属更好为自己“办事”,后来同意万某某将送给自己和廖某某的1.2万元从“小金库”中“报销”;2011年3月,朱某知道自己即将调离石坝镇后,便安排镇长廖某某让袁某某把“小金库”剩余的7万元全部取出来私分掉,其中朱某分得4万元,廖某某分得2万元,万某某和袁某某各分得0.5万元。就这样朱某还贪欲难填,在调离石坝镇之前,他又把手伸向了上面拨给石坝镇的8万元森林防火工程款,朱某安排万某某负责把这8万元钱套出来。万某某伪造了一份“石坝镇中某林场防火带工程施工合同”,找到村书记陈某某在合同承包方签字,发包方是廖某某签字。于是万某某便拿到了一张8万元的工程款税票,将钱取出后,万某某将钱分别送给朱廖各4万元。


  2010年10月,三关村党总支书记陈某某(另案处理)准备购买弘丰房地产公司在三关街道开发的房屋,然后出售谋利,陈某某因资金不足找到朱某和廖某某,请朱某和廖某某帮忙从镇里借款70万元,朱、廖二人开始以公款不能借给私人使用为由拒绝,陈某某遂提出以三关村盖敬老院、安装路灯及修下水道等设施工程的名义向镇里借钱,并将房子卖掉后赚的钱由朱某、廖某某和自己三人平分,朱、廖于是同意从镇里借70万元钱给陈某某用于购买房屋。2009年春节至2011年春节后,陈某某为了和朱、廖拉近关系,并感谢朱、廖从镇里借款70万元给其购房等原因,多次向朱、廖行贿,共计行贿7.5万元。


  检察建议,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朱某和廖某某作为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不需要履行什么审批手续,就可以较自由地套取公款挪用公款。对此,办案检察官认为,朱、廖大肆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表面上看到他们对法律的“无畏”。同时,也暴露出对乡镇“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或流于形式,使得“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的签批就是“圣旨”,这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空间,本案中可以看出镇里工程招投标不公开,一把手直接决定给某个建筑商承建;二是工作流程不规范,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和便利,乡镇财政所成了乡镇“一把手”私人账户,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一把手让财政所工作人员设立小金库,套公款,财政人员唯命是从,财经纪律形同虚设。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审计力度,对项目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做到实时跟踪监督已刻不容缓。为此,该院向石坝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指出该镇土地拍卖、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改革财务管理制度,村组及乡镇站所财务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强化对乡镇工程建设、土地拍卖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资格审核关,确保程序公开公正进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对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负责人的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发生涉农职务犯罪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管理监督责任。石坝镇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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