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乡镇“一把手”,本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然而,明光市石坝镇原镇党委书记朱某、镇长廖某某身为地方“父母官”,却将“公仆”二字抛于脑后,一心向“钱”看,处心积虑,中饱私囊,终因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罪被明光市检察院查处。2012年10月8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以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匿名举报,牵出职务犯罪大案
2012年2月初,明光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一封匿名来信。来信反映该市石坝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举报信仅仅两页纸,看上去没有详细的情节,但却有名有姓地列出了几位建筑商情况。线索引起了明光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因为石坝镇是明光市人口和工业大镇,在新农村建设方面走在前列。查办工程建筑领域中的经济职务犯罪对于保障全市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院立即进行了秘密摸排。同年3月,发现石坝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在工程建设方面涉嫌受贿。
于是决定成立专案组,由检察长亲自挂帅、反贪局局长具体负责,拟定初步作战方案,从全院抽调精兵强将,积极展开行动,专案组围绕前期摸排的线索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初查,了解石坝镇人民政府相关工程的招标、发包及结算情况,掌握涉案信息,寻求办案突破口。通过调查,专案组将突破目标锁定在承建该镇办公用房的个体建筑商桑某某身上。在专案组的政策攻心下,桑某某交代2010年9月,石坝镇土地所、财政所、文化站三栋办公楼主体工程招标时没有按法律规定招投标,虽然其没有经理人资质,但还是以报价形式中标,随后的附属工程,没有通过招标,自己又承接了门、水电等工程。为感谢时任书记镇长的关照,其先后五次送给朱某6.5万元,送给廖某某现金2.5万元。至此,案件打开了突破口。
东窗事发,一个投案一个潜逃
检察机关找桑某某谈话的消息很快传开。检察机关也敲山震虎,传出桑某某已经全部交代了行贿的问题,表示马上就要调查相关受贿人员的消息;同时密切关注该镇涉嫌受贿的相关领导动向,重点盯梢他们最近跟哪些人接触,向哪些人退了钱,打听过哪些话题等等。此时,该镇镇长廖某某如坐针毡,到处打听案件情况,并向相关行贿人员退钱,最终迫于查办形势压力,廖某某带着存折本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在对廖某某突审中,发现在桑某某被调查期间,廖某某曾找过朱某商量过对策,为了避免夜长梦多,该院决定立即传唤朱某,却发现朱某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廖某某时已畏罪潜逃。朱某此时已经调任明光市某局党组书记,作为滁州市近年来现任正科级干部畏罪潜逃第一人,朱某的潜逃负面影响极大,必须缉拿归案。对此该院周寿忠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部署追逃措施,在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经过三天连续作战,找到了流窜于上海、南京、合肥三地的朱某,迫其到案接受调查,特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就此水落石出。
狼狈为奸,收钱“帮忙”“行方便”
朱、廖二人都是从基层乡镇办事员干起,历任多个岗位才提升为书记镇长。此二人走上镇主要领导岗位后,感觉大权在握,陷于各方面应酬,一些部下、包工头、建筑商整日围着他们转,对他们逢迎送礼。不久,朱、廖二人收钱办事名声在外,更多人找上门,给他们送钱送卡送物,让他们“行方便”。对此二人沾沾自喜,把廉洁自律、拒腐防变方面的规定置于脑后,甚至觉得拿钱办事,送钱的人也得到了实惠,不会检举揭发自己,也不会大祸临头,存在着侥幸心理。2009年~2012年个体建筑商孙某某承建了石坝镇政府院心地砖、拉院墙、计生办服务所、文化站篮球场、修路等工程,为了不让朱、廖在工程质量上挑毛病,顺利拿到工程款,孙某某先后8次在朱、廖办公室分别向二人行贿现金14万元和2万元;2009年~2011年,胡某为了朱、廖能帮助自己顺利承建明光市石坝镇太平村、魏桥村活动室、石津路人行道、石坝工业园区两条路基灯等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时提供了方便,分别送给朱、廖现金8万元和3万元。在收受贿赂时,作为乡镇“一把手”,朱某为和廖某某形成“利益共同体”帮人“办事”更方便,有时还会分给廖某某一部分。2010年夏天,弘丰公司在石坝搞新农村建设,为了与朱、廖二人搞好关系,也为了顺利要到建设用地指标,该公司项目经理薛某某到朱某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现金,第二天朱某和廖某某一起到津里的时候,在廖车上分给他2.5万元现金,受贿赃款对半分。2011年10月份,此时,朱某已任某局党组书记,为了能在配套土地指标等方面得到关照,弘丰公司股东赵某某来到朱某办公室。在该局院内送给朱某10万元现金,希望朱某能让他的老部下廖某某继续给予弘丰公司关照。收到钱时间不长,朱某利用与廖某某一同开会的机会,到廖某某的车子里,分给廖某某5万元。如此种种,不胜枚举。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朱某在任明光市石坝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和明光市某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09.96万元;2010年至2012年,廖某某在任明光市石坝镇人民政府镇长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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