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也为红会和红志会后来的产权之争,埋下伏笔。
2003年,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5年后,安徽省民政厅要求红会医院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该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安徽省红会专职副会长王强提出希望以隶属省红会的名义登记,时任红会医院院长和法定代表人许冬梅不同意。
最终,红会医院于2005年6月在合肥市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记信息显示举办者为安徽省红十字会。
由于产权变更需要验资证明,许冬梅称,当时安徽省红会开了验资报告叫她签字,她拒绝了。后来,当时的红会医院副院长魏孝东签了字,“按照红会意图填的”。
“红会讲医院资产是他们的,他要提供证据,认为他投资了,应该也要有相关资信证明,否则就是侵占”,红会医院原药剂科负责人侯鹏标说。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对本报称,根据法律规定,民非的资产不归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定义的“非营利组织”需符合的条件之一规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无论举办人是红会还是红志会,红会医院的产权不属于任何一方,“应该属于社会”,徐永光说。但这个“属于社会”究竟如何界定,法律界迄今并没有准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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