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庄洪森向媒体反映,称阜阳政府部分领导违法插手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阜阳中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致使阳光公司走投无路。

 

  据了解,现年64岁的庄洪森,是民营企业临泉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的股东之一。

 

  记者调查中得知,2007年6月30日,临泉县阳光地产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阜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签订《付款协议》(手写),随后签订了正式的《联合开发协议》(打印)。该《联合开发协议》依法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且合法有效。同时在合同签订后,阳光公司按《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已先后向阜台公司支付资金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以会计账目为准),而按协议约定阜台公司仅应得款为人民币 3200万元。2011年下半年,阜台公司多次以种种理由要求阳光公司再向其支付资金,遭到阳光公司单位拒绝。11月初,阜台公司就擅自毁约不再履行协助义务,并向阳光公司发文擅自收回原售楼公章、启用新公章,并公开收取售房款等,致使阳光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为此,阳光公司于2011年11月份被迫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合开发协议》引发的纠纷明显属于民事经济纠纷,阜阳市政府领导为何介入此事呢?”庄洪森质疑道,当初公安机关也曾介入过此案,而导致阳光公司法人及有关人员被长达近一年的调查,最终因证据不足撤销本案。

 

  2012年7月4日,阜阳中院本应在第二公开开庭后就会及时判决的案件,却迟迟不欲判决。“而该院在9月4日通知我们再次提供证据,我认为法院违法了相关程序。”庄洪森说,签订于2007年6月30日的《联合开发协议》,一直履行至2011年11月份阳光公司起诉前,“阜阳中院凭个人‘已达成口头解除协议’的言词证据认定《联合开发协议》于2007年9月已经解除,而阜台公司并没有提供已经通知阳光公司解除《联合开发协议》的合法证据”。

 

  而阳光公司代理律师说,阜阳中院的判决即认定《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又认定《付款协议》合法有效,阜阳中院以阳光公司违反《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内容而解除《联合开发协议》明显不能成立。

 

  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为何一波三折?庄洪森无奈地说,我们是民营企业,希望能待到政府保护,而因为个别领导的“暗箱操作”,使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不能透明,“阳光阜阳,为何不能阳光呢?”。对此,记者将进一步关注并跟踪报道。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