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巢湖市检察院日前提起公诉,生产辣酱的施某和提供印有知名商标包装箱的凌某、王某被法院定罪判刑。
自2009年初起,施某要求某印刷厂纸箱分厂的凌某为其提供印有“老干妈”辣酱商标标识的纸箱,凌某和印刷厂负责人王某在施某未能提供其对该商标具有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生产纸箱,每个纸箱上印有两个完整的“老干妈”辣酱商标。自2009年初至2010年8月,凌某、王某共向施某提供印有“老干妈”商标标识的纸箱22148个,施某共销售该纸箱包装的辣酱10000多箱(每箱24瓶),得货款60多万元。
施某、凌某、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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