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邀请好友外出游玩却发生意外,邀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在安徽省石台县牯牛降风景区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经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调解,除旅游保险赔付外,邀请人也支付给意外身亡的好友家属10万元。
陈某是天津一家饲料公司驻河南商丘地区的负责人,与当地销售商李某有10余年的业务来往,两人也是多年好友。4月11日,陈某出资邀请包括李某在内的销售商组团到皖南石台县旅游,到达景区后大家都很高兴,当晚聚餐时十余人喝光了陈某携带的10瓶白酒,平时不胜酒力的李某也喝了半斤多。
但第二天凌晨4时,与李某同住在四楼房间的同伴起夜,见李某床上没人但窗户大开,探头一看,发现李某趴在楼下的水泥地上,已经死亡。警方经过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介入,在收集了警方侦查材料和旅游合同等证据后,分析认定死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应对超量饮酒承担主要过错;陈某作为旅游团的组织者,携带白酒,并放任李某超量饮酒未制止,在李某酒后明显亢奋时,也未能尽到先前行为的防范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
考虑到李某已经事先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经法律援助中心调解,由旅行社先行赔付20万元,事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陈某也同意赔付给不幸身亡的好友李某家属5万元,并自愿给予人道援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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