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两名19岁少年伙同他人持假炸药、斧头、匕首等物,蒙面洗劫客车,潜逃18年后投案自首。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披露,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郑某芳、郑某卿有期徒刑4年、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9岁的郑某芳伙同4人策划抢劫客车。1994年1月15日,郑某芳等人叫上19岁的郑某卿一同携带“炸药瓶”、斧头、刀具和空心钢管等作案工具,从福安市乘车到浙江温州市,而后搭乘温州开往福建石狮市的客车。
次日凌晨,当客车行驶至福安市穆云乡下逢村时,郑某芳、郑某卿等人用猴帽蒙面,由郑某芳持假炸药威胁乘客,郑某卿等人则持匕首、斧头等凶器对车上乘客进行搜身,共抢走乘客现金共计1200元人民币、金项链1条、手表1只及密码箱1个等财物。
事后,郑某芳分得赃款300元,郑某卿分得赃款100余元。案发后,郑某芳、郑某卿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9日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芳、郑某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郑某芳、郑某卿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因该案发生在1994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据1979年刑法进行定罪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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