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在南京工作生活的澳大利亚人卡尔,在他人试图进入自己家门时与其发生冲突,持棍和菜刀致两人受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驱逐出境后,昨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判决,仍认为卡尔构成故意伤害,但改判为拘役六个月,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关门夹断一人手指


  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南京新天利食品公司总经理高龙应卡尔之妻谢群之约,与陶家勇及两名女子前往南京市江南明珠小区谢群家中。因谢群不在,陶、高等人要在门口等候,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卡尔拿出一根棍子,横向试图将几人推出门外,但棍子被对方夺下,卡尔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蔬菜刀向对方挥舞,吓退对方后才猛地关上门。根据相应法医鉴定结论,高龙因被门夹伤致左手拇指末节缺失,与右手拇指对比,缺失达二分之一,损伤程度属轻伤,陶家勇的伤情为右手手背创口、拇指食指部分血管肌腱神经断裂等损伤,右手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亦属轻伤。


  卡尔于去年3月21日被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是年11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随后卡尔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驱逐出境判决撤销


  在该案二审开庭时,卡尔的辩护律师周泽、斯伟江(微博)认为,卡尔是在对方未经允许进入单元门,并暴力阻止关门,殴打自己,吓哭女儿的状况,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隐私权、安宁权、财产权处于紧迫不法侵害时才采取的举措,应属正当防卫。


  江苏省高院在昨日的判决中认为,高、陶等人到达时,卡尔住宅外的防盗门未关闭,两人进入不构成对住宅的侵入,敲开房门后,高、陶等人阻止卡尔关门的行为确属不当,但非现实紧迫性的侵害,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认为卡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又同时认为,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手指夹断的主观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此项予以纠正,最后判拘役六个月,并赔偿高、陶两人总计9万余元。


  照此判决,卡尔将于5月6日获得自由,因此前一审中驱逐出境的判决被撤销,所以卡尔无须离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卡尔的妻子谢群仍表示难以接受,称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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