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记者19日从福建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黑火药67.09公斤及爆竹引线480.935公斤。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男,48岁,小学文化,因一时贪念及法律意识淡薄,2007年7月间于福安市上白石镇一自然村,使用碳粉等材料调制黑火药,用于其无证生产的爆竹引线。
同月19日,警方在该自然村查获王某非法制造的黑火药67.09公斤及爆竹引线480.935公斤。2011年4月8日,王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黑火药67.09公斤、爆竹引线480.935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鉴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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