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为了向镇政府讨债,肇庆市广宁县宾亨镇榕村的农民罗林华奔波17年,官司都打到了广东省高院。前天,年近花甲的罗林华再次与宾亨镇政府对簿公堂,广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听证。


  镇政府单方违反合同


  1995年,38岁的罗林华带着17万元,承包了宾亨镇文化中心歌舞厅,承包期5年。然而好景不长,次年2月14日,宾亨镇政府以“筹建新文化中心”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罗林华不肯,认为镇政府毁约应赔偿相关损失。


  1996年5月22日,罗林华开始了漫长的“民告官”历程。1998年,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镇政府单方违反合同”,判决被告宾亨镇政府应赔偿罗林华装修款、设备款借款利息等13万多元。


  虽然胜诉但拿不到钱


  虽然打赢了官司,但罗林华并未及时拿到赔偿款。1999年5月20日,罗林华和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


  该协议列明了赔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合计应赔付总金额15.6万余元,扣除已付的1.1万余元,还应赔付14.5万余元。双方约定,镇政府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罗的本金及利息。如果延长赔付,将以月息20%。计付。


  镇政府称已履行完毕


  签下的这纸协议并没有让罗林华如期拿到赔偿款。无奈之下,他向省高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前天下午,该案在省高院进行听证。庭上,罗林华提出,按照赔偿协议计算,到目前镇政府欠他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已超过100万元,扣除镇政府已经赔付的24万余元,他要求镇政府至少要赔偿其80万元。


  镇政府表示,已支付罗林华24万余元,该案事实上已经履行完毕。镇政府还称,当初之所以签订赔偿协议,是因为罗林华背着90高龄的老母亲在镇政府办公楼示威。


  但罗林华反驳道,他申请恢复执行后,镇政府还钱时都写着“滞纳金”,而判决书并没有规定要还“滞纳金”。由此可以看出,镇政府的履行行为明显是按赔偿协议规定,而不是按判决书。


  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再次调解时,罗林华和镇政府均表示接受调解,但罗林华提出镇政府要一次性赔偿其80万元,对此镇政府表示不能接受。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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