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胡某乘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争执后,竟拉拽对方的身体,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撞向路旁。近日,通州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1年12月26日17时许,胡某在通州区北苑站乘坐804路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王某发生争执。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他突然用手拉扯司机王某的胳膊,致使公交车失控,右前轮撞上马路便道,后胡某被抓获。庭审中,胡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称给乘客带来了危险,同时表示认罪、悔罪。通州法院认为,胡某法制观念淡薄,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后不能理智处理,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