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3日16时许,办案民警将王洪军抓获。


  在民警讯问下,王洪军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月25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洪军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红芳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


  日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军怀疑妻子红芳与网友有暧昧关系,产生报复心理,事先购买凶器并以妻子名义与网友约定了见面地点,到达约定地点后,持刀对自己认定的目标进行捅刺,造成被害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红芳明知王洪军实施加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而烧毁被告人王洪军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她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红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洪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由被告人王洪军赔偿。依照《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红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洪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余元。被告人红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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