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法院一审后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不论罗莉与程伟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另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情感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本案中,对程伟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罗莉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罗莉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莉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伟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据此,法院驳回了罗莉父母的诉讼请求。罗莉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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