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亲子鉴定洗清冤屈


  2005年3月下旬的一天,王景之看到报纸上刊登一篇文章说亲子鉴定让失散三十年父子相认,他由此想到亲子鉴定也可以还他一个清白。王景之找到了律师,由律师找到了当事人请求配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拿到了一手材料。随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做亲子鉴定,2009年江苏省高院依据王景之提供的刑事申诉材料,指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卷、案件进行调卷审查,认为有瑕疵,后又将案件移交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王景之的申诉材料,以及对原案卷的审查,对1963年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其二审判决书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裁定,撤销了两次判决,发回滨海法院重审。但滨海法院却在2011年11月30日刑事裁定,又维持了1963年的判决书。


  王景之只得再次上诉。“希望虽然破灭,但我没有停下申诉的脚步,”王景之说,他又多次到盐城中院、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地方法院做亲子鉴定,请求查明破坏军婚案真相,并引起了上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据王育花介绍,赵艳芳老人已经近80岁,那个私生子送人后早已经长大成人,她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请求他们配合做亲子鉴定,早日还父亲一个公道,可是因为涉及到隐私问题,他们都不配合。


  沉冤得雪


  盐城中院慎重调查判无罪


  “我们单位有两个姓王的会计,其实跟赵艳芳通奸生子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王景之再一次在上诉中请求法院对其宣告无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们经过慎重的调查走访,以及翻看50年前的卷宗,发现了很多的疑点,“赵艳芳老人也承认当年告的是另外一位王会计,而此人已经去世多年。”审理法官坦言,虽然当事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一些旁证足以证明王景之老人是无罪的。


  2013年初,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与赵艳芳通奸的是另一位姓王的会计,而不是王景之,赵艳芳将孩子送给他人抱养时,已明确告知该婴儿是另一位王会计的。其次,在1963年的一、二审判决之前,赵艳芳均承认与其发生关系的不是王景之,1964年3月11日原二审判决作出后,赵艳芳才改口说其是与王景之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经过证实,该证据是在多人做赵艳芳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被迫形成的。最后,王景之始终未有有罪供述。


  2013年2月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景之妨害军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景之无罪。


  赔偿不是首先考虑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案件经过了50年的时间,当年的主要办案人员和涉案人员已经过世,故无法再追究当年造成冤案的责任人。


  王景之说:“我1958年就是共产党员了,虽然当年是被冤枉而开除了党籍,现在我老了,党还要我吗?” 说着老人拿出了他保存了几十年的党员证,“能恢复党籍,这是我人生最后的愿望。”


  老人告诉记者,经过了50年才得以申冤,他的内心也平静了,许多人都提醒他要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可现在国家赔偿不是他首先考虑的问题。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