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刘志明的辩护律师作出了辩护。律师认为刘志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理由是“刘志明并未为谭某、周红胜以及郑某某谋取过任何利益,谭某、周红胜、郑某某也未向刘志明提出过任何请托,刘志明也未承诺过要为他们办事。”
法院认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特征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明在担任都匀市住建局局长期间,负责廉租房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及机关工作,个体建筑承包商谭某、周红胜、郑某某为了使得承建的工程款得以快捷审批和拨付,共计向刘志明行贿28.5万元。
针对刘志明及其律师所作的相关辩护,法院审理认为:“刘志明身为住建局局长,主管都匀市廉租房建设工程,与承建商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谭某、周红胜、郑某某送给刘志明财物的主观动机明确,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刘志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此刘志明应当是明知的,而刘志明仍予以收受,即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其行为否定不了与他人存在权钱交易的实质,也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故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刘志明为周红胜提供了哪些技术性服务和管理指导。周红胜也否认了刘志明为其提供劳务或技术指导”。因此,对刘志明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日前,都匀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刘志明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刘志明违法所得的28.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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