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都大半年过去了,除了保险公司支付一万元医疗费外,上述三家一分钱都没赔偿我。”说起自己的困窘,刘明芳几度哽咽。


  刘明芳说:“我们找过肇事司机和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但一直联系不上车主,我们希望能先垫付一部分抢救费,但他们都无情拒绝。”


  昨日下午,记者以刘明芳亲属的名义,电话采访了安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纪检的王国胜(音)和驾驶员黄某。王国胜说他手头有事正忙着,随后以“此事说来话长,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的”为由挂断了电话。


  黄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并非他不愿掏钱,而是刘明芳不愿给出一个一次性了结的赔偿方案,因为说不清咋赔偿,他觉得没法赔偿,暂时就没拿这个钱。


  记者问黄某:“你开的是耿某的车?”黄某说:“行车证虽然打的是他的名,但这不关人家的事儿,这是我借人家的车,我开的车,照我的头,我也没说不认账。”


  【疑问】


  驾驶人能因一纸证明


  免受处罚?


  赵鹏亮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没拘留,是因为刑侦支队出了证明。”


  对此,记者问他:“能因这个证明免责吗?”


  赵鹏亮:“当时给领导汇报了,领导说既然刑侦支队承担这个事了,就不再处罚了。”


  记者:驾驶者黄某非办案人员,能因此享受豁免权吗?


  赵鹏亮:按照交通安全法,应该对驾驶人拘留,但目前查不清是谁伪造的车牌。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处罚不合适,黄某本人也不是车主,开的是别人的车,现在处罚谁都不合适。


  对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认为,在该案中,驾驶人要想免予处罚,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车是刑侦支队的确因办案需要,由警方必须实施的套牌行为。2.驾驶套牌车的人必须是办案人员,而且是在办案过程中使用该车。


  而驾驶人黄某明显不满足上述条件,警方应该按照交通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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