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吴某是顺德人,大学文化,案发前在所属公司任会计,负责会计、报税、海关报关、外管局核销等工作。2003年9月18日,当年50岁的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某银行开设了对公账户,用于接收由税务局退给公司的出口退税款。2003年9月至2010年12月,吴某通过该账户先后收取公司出口退税款63笔,共计人民币1808070.13元。其中将1543702.64元被其占为己有,用于偿还房贷、购置汽车、美容消费以及日常开支等。2012年4月28日,民警在禅城区张槎某酒楼将吴某抓获。


  检察官指出,本次通报的两个案件有两点值得反思:一是犯罪分子一再放纵个人贪念;二是被害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隐患也不容忽视。两起案件涉案金额之大,时间跨度之久亦属少见。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也是企业管理十分重要的一环。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