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11时许,记者在宾县博爱医院见到了院长迟永春、主治医生边洪艳。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法人代表为边洪艳、主要负责人为迟永春。


  迟永春院长向记者坦言,患者聂野在该院做人流手术,因药物过敏导致休克,后经抢救无效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成为植物人。事件发生后,“博爱医院”没有向宾县卫生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2012年5月9日与聂野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医疗事件终结协议书”,一次性经济补偿55万元。


  迟永春院长说:“我们医院没有麻醉师,给患者聂野做手术前没有做过敏试验。我们承认患者因药物过敏导致休克至今昏迷不醒,但我们已经协议赔偿,他们如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起诉。”


  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2012年12月7日,郭长龙委托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对宾县博爱医院医疗行为与聂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做医学司法鉴定。


  黑龙江威龙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聂野人工流产后昏迷,经抢救仍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导致植物状态,此损害后果与宾县博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宾县博爱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被鉴定人聂野植物状态属极重度智能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


  律师称“协议”显失公平


  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的李欣怡是郭长龙聘请的律师,李欣怡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聂野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呈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等级,护理依赖为2人护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巨大。宾县博爱医院仅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给付55万元,与实际受损失金额差距过大,对患者一方显属不公平。


  李欣怡律师说:“宾县博爱医院与家属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时,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不能预见伤残程度和康复期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没有如实告知家属患者可能存在的伤残等级情况,明显是逃避患者康复的赔偿义务,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签的协议显失公平正义,且因未对双方共同认可的医疗事故等级进行释明,属无效协议。” 郭长龙说:“在司法鉴定后,我开始到宾县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立案。”21日,17时许,记者联系上宾县人民法院副书记任伟,他向记者证实,聂野植物人案涉嫌刑事犯罪,23日,宾县人民法院主管院长、立案庭庭长等将约见当事人家属郭长龙及律师会谈,对该案是否立案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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