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开始计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而军军在2011年7月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李阿婆则从未有主张理赔申请的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7月起算,原告方并未丧失诉讼时效。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法院认为,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仍应赔付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已主动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在第一时间向军军和李阿婆支付了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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