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  因为乘坐公共汽车被要求付车费,14岁残疾少年林林将花都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告上法庭,诉被告侮辱其人格,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林林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林林的父亲许先生称,儿子自小就患有先天性二级智力残疾,2011年11月7日和12月7日,因为林林要去康复学校读书,搭乘花都公共汽车公司营运的3路和4路车,一共被收取了4元车费。当时,林林一上车就出示了残疾证,但司机却拒绝给予优惠待遇,要求刷残疾人乘车卡才能免费。由于林林的残疾人乘车卡还在申请办理中,许先生只得为儿子支付了乘车费。随后,许先生作为代理人,以花都公汽侵犯林林人格权为由,起诉到花都区法院。


  为查明事实,法院向花都区交通局发函咨询,该局复函称,由于历史原因,花都的客运线路绝大部分为公路客运班线,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所指的“市内公共汽车”是指城市公交车。为贯彻落实相关优抚政策,近年来花都又陆续推出一些线路优惠相关的群体。在义务兵、优抚对象及老年人等优惠、免费乘车的18条客运路线中并未包括3路和4路车。林林乘坐的3路和4路车均属县内班车,不是普通公共汽车,林林虽是残疾人,但并不能享有任何优惠措施。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现场录音录像内容较为模糊,也无法识别其中人员的身份,即使该录音录像内容属实,在双方对是否应付费乘车问题进行交涉过程中,被告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2012年10月,花都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许先生提出上诉,该案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少年庭二审开庭。许先生表示,他还起诉了花都其余两家客运公司,在近一年来,前前后后共打了6场官司,只有两场官司胜诉。之所以耗费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是希望残疾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得到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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