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  男青年姚某在飞机起飞时用手机摄影,并与劝阻他的乘客发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依法处理后,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维持了国际机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4月15日晚7点15分左右,一架从云南昆明飞往上海的航班正在起飞滑行。这时,机舱内相邻的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空乘人员将两人拉开,并将其中一人调离原座位,事情平息下来。飞机抵达浦东国际机场后,机组人员将两名男子带到国际机场分局接受调查。


  两名当事人中的青年男子姓姚,另一名中年男子姓夏,两人素昧平生。事发时,姚某拿出手机拍摄窗外景色。“手机里没有SIM卡,并且调成了飞行模式。 ”姚某认为这种情况下使用手机,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危害。坐在一旁的夏某十分担心,“两次提醒姚某关机,他既不解释也未理睬,第三次拍他肩膀提醒时,他还用手肘捅了我一下。 ”夏某顿时感到光火,一边说“我打你”,一边抢夺姚某的手机。姚某也不甘示弱,两人打了起来。结果,夏某右手受伤,医院验伤结论为双上肢外伤,左下颌处软组织挫伤;姚某脸上也挂了彩。


  去年4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夏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姚某提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国际机场分局在不采纳自己手机拍摄的视频证据、不接受自己提供的人证、不开具验伤单的情况下对此事进行调解,要求赔偿夏某400元,自己没有同意,于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且拘传时间超过24小时,这一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裁量过重。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法院认为,国际机场分局具有对姚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姚某与夏某发生纠纷并有互殴行为,国际机场分局经过受理、调查、处罚事先告知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姚某认为自己动手打人属于正当防卫、夏某手部系被锐器划伤与己无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姚某称国际机场分局拒绝对其开具验伤单,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的说法,与自己签名、按印的询问笔录、传唤证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对姚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