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涛介绍,从各地破获的一些案件来看,由于早年公安部就明确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所以当前“私家侦探”公司往往都是以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或调查的名义进行工商注册,但私下里的主营业务却多是调查婚外情、追债等。


  张家港这三名被判刑的“私家侦探”,其侦查手段也没有那些侦探小说中描写的那么高明。从法院审理和郭某交待的情况来看,其主要手段一是安装定位器、跟踪拍摄、窃听;二是从网上或其他途径购买各类信息,如住宿信息、手机话单、户籍信息、空乘信息、车辆信息等等。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吴丹介绍,郭某使用的这些手段,也是当前那些所谓的“私家侦探”常使用的手段。他们从网上买来信息,再高价倒卖给委托人,实质是个人信息倒卖的掮客。


  2009年通过的有关刑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调查公司”禁而不绝 “私家侦探”管理亟待创新


  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公安部门一直禁止开设带有“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一直采取严打态势。在今年4月公安部部署的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一项重要的成果就是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


  然而,尽管屡遭打击,屡屡获刑,但各类“调查公司”仍屡打不绝,不少人加入这一行业。在百度中搜索“私家侦探”,就会跳出大量“调查公司”,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大城市几乎都有,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尤其多。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说,现实中,“私家侦探”有一定存在空间,在国外一些国家是合法存在的。但我国无法照搬国外的做法,因人文环境不同,我国的一些所谓“私家侦探”为了牟取利益没有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运用不合法的手段取证。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认为,当前法律存在一些模糊空间,比如说如何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等,这些问题不明确,对“私家侦探”行业的管理以及行业的规范化有影响。不过,“私家侦探”要为自己正名,获取民众的信任,行业自身先要自律。


  吴丹说,当前“私家侦探”这一行业发展很混乱,门槛很低,可以说谁都可以干这一行,买几个定位器,买两台照相机、摄录机,就可以开始跟踪、偷拍别人。这样下去,只能让民众对这一行业产生越来越多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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