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找替身”


  下属成避规捞钱“中转站”


  为防止行长权力过大、中饱私囊,银行规定行领导是不可以参与一些积分奖励费用、营销费用的。然而,屈建国就是有办法,他不方便出面的就找“替身”来“中转”。


  2009年开始,屈建国带领公司部、授信部、票据部等部门成功争取了格力集团的存款业务。为顺利获得存款积分奖励,他指示办公室副总黄某标来收取该奖励。


  黄某标并没有参与此次营销,但屈建国亲自过问交代将该业绩挂在黄的名下,款项到账后由黄提现交给屈建国。就此,屈建国从中独得了399.58万元。


  此外,黄某标还以每月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电子耗材等名义,四处虚开、购买发票进行冲账报销,先后为屈建国套取营销费用合计131.68万元。


  2008年底至2009年4月,珠海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对自有闲置资产进行处理。其中,有套位于珠海市湾仔鸿景花园、建筑面积为483.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被屈建国看中。为了低价购买,他指使保卫部总经理尹某等人先是对该房产进行虚假、低价评估,评估价值仅为127万多元;而实际上,该房产的价值高达331.92万元。最终,以158.6万元(含佣金)成功竞买,屈建国从中侵吞房产差价179.42万元。


  “一体化”


  将银行当全家的“提款机”


  2010年12月,屈建国提出要到北师大读在职博士,学费由行里支付。参加会议的分行各党委委员无人敢反对,决议顺利通过。事实上,无论是人力资源部或者计财部都知晓,该银行明确禁止学历教育等费用的报销。


  屈建国指示秘书以培训费的名义在分行报销该学费5.88万元。之前,连其就读的清华EMBA的高额学费也是通过虚增国债营销奖励的办法套取了20万元。


  报销学费只是屈建国个人消费的冰山一角。2007年12月和2008年7月,屈建国指使有关人员购买了8块劳力士和帝舵手表,购表费用33.98万元以购买“复印纸”等办公用品发票冲抵报销。屈建国甚至指使下属购买发票报销套取公款6.998万元,为其女儿归还信用卡消费账款。


  2006年,屈建国要求信贷客户为分行购买奥迪车和越野吉普车各一辆,车辆由屈建国分配使用,并由该客户公司负责保养、维修。价值30多万元的越野车由屈建国的妻子使用,但其并不满足,于2010年5月要求将车过户给其入股成立的珠海市中杰投资公司。


  “家行一体”,屈建国不断找机会侵吞公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支出,找发票抵账成了其惯用手法。他曾指使下属为其购买15年、30年的茅台酒以及路易十三等高档酒,共计41万多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巨大的放贷审批权,让这家国有控股银行成了屈建国手中的摇钱树。至2010年左右,屈建国先后假借卖画名义索要某地产公司贿款150多万元;借珠海分行要做“红树林”公益广告为由,向该行信贷客户索要“广告赞助费”100万元用于购房。


  案件典型


  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是贷款行贿主要诱因


  银行信贷委员会形成意见后,须经分行行长审批才能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国作为国有出资银行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某银行珠海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144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万余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人民币1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建国的上述行为已经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


  据屈建国供述,其本人年薪在150万元左右,完全可以衣食丰足。但看到下属支行的行长们奖金都比较高,他的贪欲又使他不满足原有的工资水平,加上对分行行长这一级别的领导缺乏有效的监管,滋生了极大的腐败空间。


  屈建国的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都是经过行长办公会议的民主集体讨论程序决定的,而且经过了公开的财务程序,并不符合贪污罪所要求的隐蔽性特征。而事实上,“披着合法外衣,干非法的勾当”正是该案的典型特征,从所谓隐蔽走向公开,试图用民主程序来掩盖罪行或将其合法化正是被告人犯罪手法的“高明之处”。


  以发放贷款程序为例,客户想获取贷款,经过层层审核,信贷委员会将最终提出意见是否放贷,但信贷委员会形成的意见还不能发生效力,必须要经分行行长审批才能生效,分行行长对是否放贷具有一票否决权。换言之,没有行长的同意,任何单位都不能拿到贷款。这也是本案中,很多人主动或被动给屈建国行贿大量金钱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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