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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热线 企图不劳而获,窃贼竟然盯上了学校待发的新课本。今日,记者从新绛县法院获悉,因将盗窃所得的1500多册新教科书当废纸卖给收购站,法院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初,男子史某得知新绛某中学教务处库房内存放着大量教科书后,便动起了歪脑筋。此后,夏某在明知史某要实施盗窃的情况下,还将自己的摩托车借出,方便史某盗窃。几日后,史某撬开新绛某中学教务处库房,将未发的新教科书盗走,后以每斤7角钱的价格卖给了收废纸的程某。几日后,史某采用同样方法连续实施盗窃,共盗取新书884册,经鉴定价值10290元,均销赃给程某。
同年8月11日,史某窜至该中学校区的一间教室内,将学生课桌上的书籍洗劫一空,后以每斤6角钱的价格销赃给程某。8月13日,史某又从夏某处借来摩托车,再次窜至该中学另一间教室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经查,史某在8月11日、13日盗窃书籍共计700余册,经鉴定价值8799元。
法院认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仍提供作案工具予以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程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夏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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