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协商赔偿未果
卢某称目前黄骨鱼的市价为9元/斤,事发时塘内每条黄骨鱼已有3~4两重,而养至成鱼时每条约8~9两,现在发生这样的事,他的损失惨重。随后,卢某雇请珠海市某评估有限公司为其鱼塘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经鉴定最终确认卢某的鱼塘因车辆落水污染损失合计约8.3万元。
卢某持评估鉴定表与黄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因工作关系,黄某急于离开珠海赴外省上班,双方一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卢某起诉至金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驾驶人黄某及车主陈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62万元。
法官调解:
当事人达成协议 司机赔8.3万元
据金湾区法院主办该案的陈法官介绍,该案在该院开庭审理,被告黄某因在外地工作,未能到庭,其兄代为出庭应诉。
开庭时,被告代理人表示原、被告互相认识,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承认,同时被告也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只是被告认为车主每年都要交两3万元的车辆保险费,出了事当然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
在充分了解案情并得知双方愿意协商赔偿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向双方讲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则是依据保险合同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本案被告可以在赔偿原告后自行向保险公司追偿,并非买了保险就万事无忧了,保险是对保险相对人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完全扮演责任承担者的角色。
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析法说理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各种损失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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