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4月26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任卜学贵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卜学贵利用担任镇长、书记等职务之便,借过年过节、儿子结婚、孙子满月等人情往来之名收受他人财物963929万元,购物卡9千元。2008年初,卜学贵以龙头河拦河坝补助款名义拨发10万元给某村,该村书记取出其中4万元交给卜学贵。2010年11月,被告人卜学贵指使某镇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劝退三官社区二街二期项目其他竞标对象,违反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以核减公共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占地面积为由,扣除10.91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73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卜学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97292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0000元,滥用职权致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2735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其坦白认罪,退清赃款,在贪污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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