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据中国红十字会消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3日下发《关于加强接受四川芦山地震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确保四川芦山地震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工作。
通知强调,不提取管理费。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开展芦山地震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施成本,按照节俭的原则可从芦山地震捐款中据实列支。实施成本包括志愿者及聘用人员费用以及救助工作直接发生的差旅费、交通通讯费、宣传费、资料费、审计评估及督导检查费等。不得用于机关在编人员的工资津贴及与救灾无关的办公经费。
通知提出,要依法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开通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赠渠道,方便捐赠人捐赠。
接收捐款后,须向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专用收据。开具捐赠物资收据时,捐赠者需提供表明物资数量、规格和价值等相关信息的捐赠函,并据此及时登记入账。
通知强调,要尊重捐赠者意愿。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芦山地震捐款,除用于紧急阶段的救灾支出外,其余作为灾后重建资金,待国家灾后重建规划确定后,按照总会与四川省红十字会制定的灾后重建总体方案,统筹拨付使用。对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或指定受益地区的捐款,应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随意改变使用方向。
坚持专款专用原则。芦山地震捐赠款物要全部用于灾害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具体包括救灾物资采购、运输和分发,派遣救灾工作组、紧急救援队,志愿者招募与服务,灾后重建项目、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及灾区民生项目等支出。
通知指出,要严格救灾物资管理。各级红十字会须加强救灾物资接收、采购、分配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受益地区红十字会接收物资,应办理清点、验收、登记手续,及时发放救灾物资,按规定及时反馈物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特别紧急阶段的物资采购,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先行采购,后向社会公示。
通知要求,加大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各级红十字会应本着“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的收支情况,方便捐赠者了解捐赠款物的到账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总会要求报送《中国红十字会芦山地震接受捐赠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对捐赠方要求提供单独财务报告或接受单独审计的项目资金应进行分账明细核算。妥善保存相关的救灾文件、协议及会计资料等,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加强红十字会系统的自我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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