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责任人4个责任单位受严处
新安热线摘 近日,市政府对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法依纪对19名事故责任人和4个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未穿金属管保护,其导线电弧持续作用,导致线路异常温升及相间绝缘性能下降,发生相间电弧性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间接原因是,商厦领导层、蓟县消防支队(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蓟县公安局、蓟县商务委、渔阳镇政府、蓟县青少年宫(莱德商厦五楼出租方)、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原天津蓟县供电局)、蓟县政府未能切实有效落实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依照相关法律,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莱德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有期徒刑六年,商厦法定代表人姚学良有期徒刑四年,商厦副总经理高卓海、刘学良、王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商厦电工宗福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杨继仓、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吕桂河刑事拘留。
依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李武锁和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高建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李思义、蓟县商务委副主任胡元华、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潘晓东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张起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赵春波、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杨燕杰记过处分,给予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陈天云记大过处分。
此外,对蓟县副县长马占亭、刘素侠诫勉谈话并作深刻检查;对蓟县青少年宫、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莱德商厦罚款90万元人民币,对商厦实际控制人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电力行业运行管理,深化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认真制定、落实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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