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信发起人之一、浙江十阳律师事务所姜旭日介绍,我国2005年8月加入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户籍应属于社会出身范畴,在招录中设置户籍门槛其实是违反了该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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