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四十八、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总理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四十九、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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