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2013年3月22日23时40分左右,陕西榆林靖边县龙升路与永康路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转弯的拉污水罐车与一辆牌照为“蒙KZ088(X)”的路虎车相撞,路虎车内两人一死一伤,其中一名女子死亡,另一名男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路旁金茂建材租凭站尚女士等5名群众就在现场,污水车司机当场及时报警,同时过路出租车司机、市民多次拨打110及120报警电话,警方一直未赶到事故地点,导致一对骑摩托车夫妇误入事故现场,发生二次事故,两次车祸共计四人死亡。
误入车祸现场夫妇被撞双亡
据了解,靖边县城面积不大,一般出租车城内就是5元钱全包,发生事故时,交警赶到事故现场的时间一般是在十分钟以内。由于交警迟迟未到,次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刘锦凤和高佳(夫妻,高佳已怀孕)驾驶摩托车经过,和事故现场的罐车相撞,导致第二起事故发生,骑摩托车的刘锦凤当场死亡,高佳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群众反映警方在凌晨0时30分左右到场,并叫来救护车将伤者和死者送往医院。
据现场目击证人尚女士的透露,她的建材租赁站门口距离事发现场十米左右,3月22日23时40分左右她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她连忙起身跑到门口观望,只见一辆牌照为“蒙KZ088(X)”的白色路虎车将一辆正在转弯的罐车撞翻,白色路虎车内两人,一男一女,女子鼻子流血,男子趴在方向盘上喊着救救她。当时除了尚女士又来了几名热心群众,约5、6人,司机正在打着电话,说他已经报警了,也通知了120。随后一些热心群众和出租司机也拨打了110和120报警,可处理事故的交警迟迟未到,次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刚刚下班的刘锦凤和高佳(夫妻)驾驶摩托车经过,由于没有发现事故车辆,摩托车撞到了罐车头部保险杠,造成刘锦凤当场死亡,而高佳还有意识。
据刘锦凤和高佳家属亲述:“我们的亲属刘锦凤和高佳是一对结婚不满一年的恩爱小夫妻,高佳已经怀孕,此次事故是两尸三命,他们刚刚投资50万元在靖边县开了一个燃气用品商店,事故发生处离他们的住宅不远。对于这次本可以避免的事故,我们认为靖边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有失职责任。”
多名现场群众证实: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凌晨0时30分左右才到场,并安排第一辆救护车将高佳送往医院,随后,第二辆救护车将刘锦凤和路虎车男子送往医院。此时现场已有20多位现场群众,而路虎车上死亡女子和卡在车上的男子都由见义勇为的群众营救下车,然而迟来的处理事故交警和救护车,让三条生命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和本可能避免的第二次事故。
路虎车主身份是个“谜”警方没有任何回复
记者向靖边公安局政工科张主任打电话和发短信要求核实此事件50分钟到达现场是何原因?打通电话张主任说忙在开会,给靖边县交警大队雷教导员发短信想要了解“迟到原因和路虎车主是谁”截止记者发稿没见靖边方面有任何回复。
相关交通法规定
一、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二、根据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根据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及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当追究当事警员的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误入车祸现场夫妇被撞双亡
据了解,靖边县城面积不大,一般出租车城内就是5元钱全包,发生事故时,交警赶到事故现场的时间一般是在十分钟以内。由于交警迟迟未到,次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刘锦凤和高佳(夫妻,高佳已怀孕)驾驶摩托车经过,和事故现场的罐车相撞,导致第二起事故发生,骑摩托车的刘锦凤当场死亡,高佳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群众反映警方在凌晨0时30分左右到场,并叫来救护车将伤者和死者送往医院。
据现场目击证人尚女士的透露,她的建材租赁站门口距离事发现场十米左右,3月22日23时40分左右她正准备睡觉,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巨响,她连忙起身跑到门口观望,只见一辆牌照为“蒙KZ088(X)”的白色路虎车将一辆正在转弯的罐车撞翻,白色路虎车内两人,一男一女,女子鼻子流血,男子趴在方向盘上喊着救救她。当时除了尚女士又来了几名热心群众,约5、6人,司机正在打着电话,说他已经报警了,也通知了120。随后一些热心群众和出租司机也拨打了110和120报警,可处理事故的交警迟迟未到,次日凌晨0时10分左右,刚刚下班的刘锦凤和高佳(夫妻)驾驶摩托车经过,由于没有发现事故车辆,摩托车撞到了罐车头部保险杠,造成刘锦凤当场死亡,而高佳还有意识。
据刘锦凤和高佳家属亲述:“我们的亲属刘锦凤和高佳是一对结婚不满一年的恩爱小夫妻,高佳已经怀孕,此次事故是两尸三命,他们刚刚投资50万元在靖边县开了一个燃气用品商店,事故发生处离他们的住宅不远。对于这次本可以避免的事故,我们认为靖边县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有失职责任。”
多名现场群众证实:处理事故的交警在凌晨0时30分左右才到场,并安排第一辆救护车将高佳送往医院,随后,第二辆救护车将刘锦凤和路虎车男子送往医院。此时现场已有20多位现场群众,而路虎车上死亡女子和卡在车上的男子都由见义勇为的群众营救下车,然而迟来的处理事故交警和救护车,让三条生命失去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和本可能避免的第二次事故。
路虎车主身份是个“谜”警方没有任何回复
记者向靖边公安局政工科张主任打电话和发短信要求核实此事件50分钟到达现场是何原因?打通电话张主任说忙在开会,给靖边县交警大队雷教导员发短信想要了解“迟到原因和路虎车主是谁”截止记者发稿没见靖边方面有任何回复。
相关交通法规定
一、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二、根据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根据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及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当追究当事警员的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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