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程序的不当,都成为李龙质疑对其劳教违法的理由,他进而怀疑该劳教决定书系玄武区公安分局通过网上办案冒用被告名义越权作出。
2010年8月,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李龙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劳教委,诉请撤销劳教决定。
“我不知道自己发个举报帖子,到底扰乱了什么公共秩序”,李龙认为,所谓跳楼也是警告执法者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其举报网帖内容真实、可靠,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而劳教程序的缺失构成严重违法。
质疑不被质证的劳教程序材料
法庭上,南京市劳教委辩称,其网络举报失实构成诽谤,又以跳天安门相威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劳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1年3月,一审法院采信劳教委观点,判决李龙败诉。2011年5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李龙认为这是一次不明不白的败诉,“法院实体部分采信了劳教委的观点和证据材料,却对劳教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没有公开审理。”
李龙寄希望于通过诉讼,把对其进行劳教的程序材料呈现于公堂之上,以印证自己的判断。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市劳教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本案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聆询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合议笔录、审议纪要等的内部呈批报告材料,但以上述材料不宜公开为由,不同意向原告李龙出示上述材料。
这是一套没有质证的程序材料,让李龙不服。李龙认为,这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李龙举例说,在广受关注的重庆方洪(方竹笋)状告重庆市劳教委案中,法院查明被告重庆市劳教委未向法院提供劳教立案、审核等程序材料,而视之为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理由之一,判决该劳教决定违法。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拿到法庭上出示,只有经过原被告双方互相质证、辩论,才能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便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证据材料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只是可以不公开审理。
2011年4月3日,李龙在劳教期满释放之后,曾去法院复印该诉讼案卷材料,令他惊讶的是,关于决定他劳教的程序材料,即判决书所称的“不宜公开”的材料,连案卷里也没有,甚至连他被投送到劳教所的投送执行回执也没有见到。
改变诉讼专业户法条脱口而出
在废止劳教的呼声成为社会热点的时候,李龙亦成为一名劳教制度的挑战者与批评者。在他所接触的十多位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中,他发现劳教案例程序上的违法不在少数,比如一些劳教案件的聆询告知书竟然是区公安分局作出,盖的印章也是区公安分局的,这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规定的,“《聆询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这是一种权力的滥用”。
长达十年的人生曲折,使得李龙在拆迁、劳教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上具有浓厚的兴趣,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比一般人多。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对法条脱口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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